近日,清城區在生態環境領域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辦結,清遠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因外排廢水污染物超過排放許可限值,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31.729042萬元。
事件回顧
2024年3月,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城分局在日常巡查時發現清遠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外排廢水異常,遂對該公司外排廢水采樣監測,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外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顆粒物等污染物濃度均超出了《排污許可證》的排放許可限值,鉛、鎘、鎳、銅、鋅等5類重金屬污染物均不同程度分別超出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表1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第二時段三級標準,該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已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

▲生態環境部門組織企業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會
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和《關于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環法規〔2025〕6號)的相關規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啟動生態環境損害索賠程序,推進本案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考慮到本案當事人已認識到超標排放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并愿意承擔賠償責任,2025年5月23日,生態環境部門邀請檢察院、公安等部門與賠償義務人王某偉、清遠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并于2025年6月6日正式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近日,賠償義務人王某偉已按照要求,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匯入指定賬戶,標志著清城區生態環境領域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圓滿辦結。
案件啟示
本案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中央和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精神,加快推進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落地見效的一次成功實踐。案件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迅速固定相關證據,多方溝通協調,在刑事追責同時啟動生態環境損害索賠程序,破解了“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推動污染者擔責,踐行環境綜合治理。
接下來,清城區將繼續強化部門協作,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篩查以及案件辦理質量,不斷完善工作方式和手段,積極探索生態環境損害多樣化賠付方式,切實推動清遠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走深走實。